舉報人免責制度解析 ——李文亮事件引發的思考
李文亮是武漢市中心醫院眼科醫生。2019年12月30日,李文亮在同學群中發布關于華南海鮮市場疫情的信息。2020年1月3日,因“在互聯網發布不實言論”被轄區派出所警示和訓誡。1月8日,李文亮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2月7日經搶救無效去世。一時間“吹哨人”保護受到大眾的關注。 在本次事件中李文亮基于專業醫學知識發布的疫情信息,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就受到行政處罰,是否得當?即使該信息是并未經科學驗證的信息,將其界定為不實信息是否準確?在舉國抗擊疫情的形勢下,回顧一個多月前對李文亮的處罰,那顯然是個錯誤。那么法律應當給予舉報人什么樣的保護呢?未來如何建立起保護制度呢?本文將結合美國的“吹哨人”保護法進行解析。
舉報人從廣義上理解是指檢舉、揭發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有不法行為的主體。從狹義上講是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檢舉、揭發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的不法行為,或對突發事件進行預警。本文采用狹義的舉報人的概念,因為公權力人員或特定崗位的專業人員,基于維護公益的職責,發布的信息即使缺乏準確性,也應當予以免責。在面對突發事件時,及時的預警是法律應當保護的首要價值。

美國在1989年制定了舉報人保護法,英文翻譯為“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所以又稱為“口哨人”保護法。該法旨在保護因舉報或披露信息,而受到威脅或終止雇傭關系威脅的雇員。如果政府違反此規則,雇員可以起訴至法院申請賠償。2012年奧巴馬總統對該法進行了修改,確保所有的政府雇員都有機會舉報不公平做法,并不用擔心受到譴責。該法被稱為“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Enhancement Act of 2012”即《舉報人保護增強法》。
該法位于美國法典第23章,規定如下:
(b)任何有權采取,指示他人采取,推薦或批準任何人為行動的雇員,就以下種種權力而言,不得─(8)因以下原因而針對任何雇員或求職者采取或不采取或威脅采取或不采取人事行動—(A)雇員或申請人合理地相信證據的任何雇員或申請人的資料披露─(ii)管理不善,資金大量浪費,濫用職權或對公共健康或安全構成重大且特定的危險,如果法律沒有特別禁止這種披露,并且行政命令沒有特別要求將此類信息保密,則出于國防或外交事務的考慮;要么(B)向機構的特別律師或監察長或由該機構的負責人指定的另一名雇員向監察長披露的信息,該信息是該雇員或申請人合理地相信證據的以下信息:(i)任何違反法律,法規或法規的行為(違反本節的行為除外),或(ii)管理不善,資金嚴重浪費,濫用職權或對公共健康或安全構成重大和特定的危險;”也就是說美國法律規定,雇員披露他人的違法行為,披露管理不善,資金大量浪費,濫用職權或對公共健康或安全構成重大且特定的危險的信息,可以免責并得到賠償。

李文亮的披露行為也屬于監督權的行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李文亮披露的事實同樣屬于憲法所保護的言論自由的范疇,相關機關對其作出的處罰顯然沒有經過調查研究,過于武斷。我國的法律制度對李文亮的行為也是保護的,其受到的不公正的待遇是應當被糾正的。經歷此次疫情,國家、社會和個人都付出了巨大的代價,痛定思痛我們應當完善法律,建立公職人員和特定崗位人員的警示言論免責制度。首先,公職人員擁有了解事實的優勢地位。作為社會管理群體中的一員,公職人員有著天然的職務優勢,比普通公民更全面及時的掌握社會信息。當公職人員處于公益或自保披露相關信息時,是應當受到保護的,這是憲法賦予的權利。其次,特定崗位人員擁有認清事實的專業知識。例如醫護人員在面對新型病毒時,毫無疑問的能夠比行政機關人員和社會大眾更加準確的作出判斷。那么針對這樣的基于專業知識和維護社會公益作出的言論,理應得到保護。即便是不夠準確,只要足夠引起社會的警覺也是實現了警示社會的法益,不應當受到法律的否定評價。綜上,對“口哨人”的保護是對風險預警這一法益的保護。不應當因為信息的不準確、不全面就武斷的給予否定評價。同時立法也應當給善意的,出于維護公益思想的公民以更大的寬容。相信李文亮事件能夠開啟完善舉報人保護制度立法的大門,引領公眾向依法治國再邁出堅實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