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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HR 管理解析


一、勞動報酬管理

1、延遲復工期間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答:按照山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延遲省內企業復工的 緊急通知》要求延遲復工企業,在延遲復工期間(2020 年 2 月 3 日至復工前一天)的工資支付,以及因政府采取緊急措施導致職工不能按 期返崗提供正常勞動的,參照《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即企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  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 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 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不受延遲復工限制的企業,在此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其中,企業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 200?支付工資報酬。

 

2、勞動者被隔離期間、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如何發放?

 

答:根據國家防疫要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按照甲類傳染病管理,對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3、經確診且解除隔離措施后,患病職工的醫療期如何確定?

 

答: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勞部發[1994]479 號)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件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上海市】

根據《關于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第二條的規定,醫療期按照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 1 年,醫療期為 3 個月;

以后工作每滿 1 年,醫療期增加 1 個月,但不超過 24 個月。

 

【福建省福州市】

根據福建省人社廳、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衛健委在 2020 年 1

月 29 日發布的《關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勞動保障工作的通知》(閩人社文[2020]16 號)規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治疔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不計入醫療期。

 

4、對于因疫情未能復工的員工,企業應當如何進行管理?

 

答:【山東省】

員工因疫情未能復工,如交通限制等,建議企業按如下流程處理:

(1) 國務院辦公廳于 2020 年 1 月 26 日公布的延長假期內

(即:2020 年春節假期至 2 月 2 日結束,2 月 3 日起正常上班),企業應按員工正常休假處理,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2) 若員工于 2020 年 2 月 3 日起仍因疫情無法復工的,則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休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3) 若員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用人單位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80 支付基本生活費。

 

5、若員工執行工作任務出差但因疫情未能及時返回單位,此期間的工資標準如何確定?


答: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回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用人單位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6、若員工正式復工前需要居家自我隔離,其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答:在《傳染病防治法》及實施條例中雖無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安排來自重點疫區或途經重點疫區的員工復工前自行隔離.但在法律中規定了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

用人單位可以安排符合上述情況的員工進行居家自我隔離。

從法律性質而言,員工按單位的要求在正式復工前居家自我隔離屬于服從單位的臨時性安排,企業可按如下流程操作:

(1) 明確哪些員工屬于需要居家自我隔離的范疇;

(2) 與員工就居家自我隔離的期限、工資或生活費進行協商;

(3)若雙方協商不一致,企業可以安排符合需要隔離條件的員工進行居家隔離,但員工在此期間應享受與正常工作相同的工資收入;

(4)如符合需要隔離條件的員工拒絕自我隔離,仍要求返崗工作,

企業可以向衛生行政管理等部門尋求幫助,并請求協助進行強制隔離。

 

7、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員工工資如何支付?

 

答:【山東省】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70? 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江蘇省】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 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不低于現行最低工資標準的 80?執行。


【北京市】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70 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8、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如何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答:企業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鼓勵受疫情影響的企業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

除前述方式外,企業也可通過集體協商方式,與企業工會簽訂專項集體合同,以求共同解決企業生產經營困難。

 

9、國務院辦公廳于 2020 年 1 月 26 日將 2020 年春節假期延長 3 天,此 3 天是法定節假日嗎?

 

答:我國法定節假日共計 11 天,其中:春節法定節假日為 3 天,春節黃金周假期為其他休息日的調休,即使國務院辦公廳基于國內疫情考量而延長 2020 年春節假期此延長的 3 天仍不屬于法定節假日。

本次延長的 3 天中,第 1 天為 1 月 31 日(周五),本是工作日;第

2 天為 2 月 1 日(周六)、2 月 2 日(周日),此二天原本是休息日,只不過按原計劃的休息日因黃金周的調休而變成工作日。

根據前述通知的第三條規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按勞動法規定進行補休。

 

10、若員工于春節延長的 3 天假期中工作,則企業應如何處理?

 

答:企業參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員工進行補休,若不能補休,則企業按員工正常工資時間的勞動報酬的 200 支付加班費。

 11、國務院辦公廳于 2020 年 1 月 26 日將 2020 年春節假期延長3 天,能否沖抵員工的帶薪年休假?

 

答:不可以,本次假期的延長,是針對全民享受的休假,其性質與員工帶薪年休假完全不同,兩者不能相互折抵。


 12、企業可否不執行國務院辦公廳于 2020 年 1 月 26 日將 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 3 天的決定?

 

答:本次假期的延長,是針對全民,其目的為: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若企業未能執行國務院辦公廳于2020 年 1 月 26 日將 2020 年春節假期延長 3 天的決定而造成疫情傳播或影響疫情控制,則企業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而可能承擔民事、行政、刑事責任。

 

13、若公司要求員工提前返崗,公司可否對員工的拒絕返崗作違紀處理?

 

答:國務院辦公廳于 2020 年 1 月 26 日將 2020 年春節假期延

長的 3 天,屬于針對全民的休息日。企業于休息日加班(即:提前返崗), 應獲得工會或員工的同意,不得強制加班。在此情形下,企業不宜對員工的拒絕行為作出違紀處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應當服從而不得拒絕加班、否則企業當然可作違紀處理:

(1)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 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1)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4、對于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員工,企業需要支付發生的醫療費用嗎?


答:對于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社?;鸢匆幎ㄖЦ逗?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紿予補助,實施綜合保障,所以,企業不需要墊付或支付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員工的醫療費。


15、關于部分省市政府發布的轄區內企業延期復工的通知之法律效力,及延期復工期間內的勞動報酬如何確定?

 

答:目前全國有江蘇省、重慶市、廣東省、浙江省、上海市、山東省、福建省分別發文,規定轄區內企業復工的時間不早于 2020 年 2

月 9 日 24 時,其中湖北省政府宣布全省企業復工時間不早于 2 月 13 日 24 時。 北京市則發文, 在  2020 年 2 月 9 日  24 時前,本市行政區域內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運行必需、群眾生活必需、重點項目建設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應當安排職工正常到單位上班。在 2020 年 2 月 9 日 24 時前,其他企業具備條件的,應當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應工作;不具備條件安排職工在家上班的企業,安排職工工作應當采取錯時、彈性等靈活計算工作時間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員匯聚、集中。

 

目前,關于上述期間,僅有上海市人社局在 2020 年 1 月 28 日的答復中,明確將上述期間延遲復工的期間定性為屬于休息日“對于休息的職工,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對于承擔保障等任務上班的企業職工,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此為上海市的地方政策,全國其他省市并未對延遲復工期間的法律性質進行明確。而從北京的規定中可看出,2020 年 2 月 3 日至 2

月 7 日并非不得復工期間,而是屬于應當工作日期(2 月 8 日、2 月 9

日屬于休息日)。

 

16、在上述延遲復工通知的情況下,若員工 2 月 3 日至 9 日期間工作,則企業應如何處理?

 

答:企業確需安排員工返崗復工的,應當接受當地疫情防控領導小組統一部署,否則不得復工。


二、勞動合同管理

  17、在職工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企業可以以合同到期為由終止勞動合同嗎?

 

答:在職工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滿、醫學觀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企業不能在前述期間內以合同到期為由終止勞動關系。

 

前述勞動合同期限的延長,企業無需與員工另行補簽書面勞動合同。

 

  18、企業可否以經濟性裁員、無過失性辭退(即職工患病、不勝任本職工作、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解除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的勞動合同?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屬于特殊群體,受到勞動法的特殊保護,企業不得以經濟性裁員、以及其他無過失性辭退為由解除與前述職工的勞動關系。


 19、企業能否以員工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被隔離治療、留驗、觀察為由解除被隔離治療、留驗和醫學觀察人員勞動關系?

 

答: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以員工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被隔離治療、留驗、觀察為由解除被隔離治療、留驗和醫學觀察人員勞動關系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用工單位不得以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 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 療期間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采取隔離措施或者其他緊急措 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人員中的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 位。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期間的工資待遇等參照用工單位直接用 工的相關政策。

 

20、企業因疫情而影響生產經營時如何妥善處理勞動合同變更?

 

答: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而誘發的肺炎等疾病防控,涉及社會公 共利益,需要企業與勞動者等各方共同面對、承受,此必然會影響到勞 資之間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的變更應履行協商一致,在企業生存和 勞動者勞動權益之間求取平衡,通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以共存、共贏。企業與員工于此當下更應注重溝通與對話,通過如下方式達成共識:

 

(1) 通過職工大會、職代會、丁務公開等形式充分調動企業內部民主管理平臺的作用,以求同存異;

(2) 企業與員工的個體協商;

(3) 企業與企業工會之間集體協商并簽訂專項集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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