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創 賈秀任 隆泰律師 作者簡介:賈秀任,山東隆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國政法大學在職研究生,現為隆泰律師事務所民商團隊負責人,專注于房地產、疑難復雜民商事糾紛、法律風險防控等法律服務。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了《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紀要》”),針對民商事審判中的前沿疑難爭議問題提出了相關的裁判思路。其中在擔保糾紛案件的審理章節中,明確指出要注意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與物權法對獨立擔保、混合擔保、擔保期間等有關制度的不同規定,根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優先適用物權法的規定。而法院審理的案件中,如涉及到金融借款合同、民間借貸糾紛、小額貸款等幾乎都涉及到的擔保問題。對于混合擔保中擔保人之間的追償問題以前有不同的看法,現筆者結合九民紀要試作分析并就擔保人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 爭議與焦點 對于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能否向其他擔保人追償,進一步引申擴展,如混合擔保、共同保證、共同物保等,存在爭議。九民紀要觀點:認為擔保人之間不能相互追償。 理論分析—結合具體法律規定 一、擔保的概念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條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根據擔保法第二條第二款擔保方式包含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二、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8條與物權法第176條的分歧。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即所謂混合擔保。在混合擔保中,承擔了擔保責任的人能否向其他擔保人追償,擔保法與物權法做出了不同的規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8條第一款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而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第176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nbsp;即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未規定能否向其他擔保人追償。由此出現了兩種理解,一是:物權法未規定,所以擔保法司法解釋可以繼續適用;二是:新法優于舊法,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奔次餀喾ㄎ床扇7ㄋ痉ń忉尩?8條的規定,因此,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8條有關擔保人之間有權相互追償的規定因與物權法的規定不一致,故不再適用。 三、隆泰實務觀點 根據以上分析,對于混合擔保中擔保人之間的追償問題不再會有爭議,即不能相互追償。另外,根據擔保法第12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5條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根據以上關于物保與人?;旌?、共同保證、共同物保的情形,不論形態如何,均允許擔保人之間相互追償。但根據物權法規定并及參考九民紀要的規定:在物保與人?;旌?、共同保證、共同物保三種情形下,均不允許擔保人之間相互追償。 四、原則與例外 1、擔保合同有約定的除外。 有原則就有例外,有常態就有變態?!俺狻币幎ㄔ诜梢幎ㄖ械那樾螌崒贌o奈。在民法意思自治原則的庇護下,不排除擔保人之間做出不違反法規定例外規定。對此九民紀要規定:擔保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可以相互追償的除外。因此,如果在簽訂的擔保合同時,對于除外規定應當格外重視,同時對于擔保方式比如“反擔?!钡倪m用,也可以有助于擔保人實現自己的債權。 2、破產重整程序中的保證人。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二條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即重整計劃并不能夠對債務人(破產企業)的保證人和連帶債務人產生約束力。在重整程序終結后,債務人(破產企業)的保證人依然應當根據相關擔保合同的約定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當然,重整程序終結后,債務人的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僅限于債權人在重整程序中未受清償的債權,且應在重整程序終結后的六個月內提出。而在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后,也不能再向債務人(破產企業)追償。因此,無論是公民、法人亦或其他組織,再向第三方提供擔保時,應考慮是否設定相互追償條款,是否設定反擔保條款。如果被擔保人的是法人單位,則應考慮是否有能力承受債務人破產帶來的法律后果。 山東隆泰律師事務所原創出品!如需轉載請注明文章作者及來源(“隆泰律師”微信公眾號),任何未注明文章作者及來源的轉載均為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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